静昇研究丨执行异议新规攻防:权利与执行的平衡艺术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执行异议新规攻防:权利与执行的平衡艺术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下称“新规”)正式施行,这是继2015年《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后对执行法律问题的解释异议之诉最为系统的规则重塑。


面对十年间激增的案外人权利救济需求与打击虚假诉讼的平衡难题,新规以23个条文搭建起穿透权利外观、甄别真实权属的裁判框架,在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生存权之间划出新的司法边界。

一、实体突破:权利保护范围的革命性扩张

1. 商品房消费者:从“唯一住房”到“居住需求”的转变

取消“唯一住房”限制:新规第11条将旧规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标准,替换为“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明确将学区房、改善型住房纳入保护范围。典型案例显示,为子女入学购买学区房的诉求已获法院支持。


价款支付节点延后:允许案外人在“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第11条),为资金紧张的购房者预留融资缓冲期。

2. 以房抵债债权人首获明确保护地位

新规第15条将以房抵债债权人纳入保护范围,填补旧规空白,但设置四重关卡:


●真实到期债权


●查封前签订合法抵债协议


●抵债金额与标的物当时价值基本相当


●查封前合法占有且非自身原因未过户

3. 烂尾楼业主的“救命通道”

新规第12条创设突破性规则:当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无法交付导致合同解除时,可直接请求执行法院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返还购房款。


“过去监管账户资金只能冻结不能动用,新规则赋予了解除合同的业主一把打开资金锁的钥匙。”

二、程序重构:从管辖争议到程序协同

1. 管辖与当事人规则精细化

管辖明确化:新规第1条终结委托执行等情形下的管辖争议,将管辖法院锁定为“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标的的法院”。


轮候查封的处理:第2条要求以首先查封债权人或优先权人为被告,其他轮候债权人为第三人,避免程序空转。

2. 关联诉求合并审理制度化

新规第4-5条允许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处理:


●确权请求(以被执行人为被告)


●给付请求(返还原物、办理过户等)

3. 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破题

新规第9条填补规则真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异议之诉应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可恢复。

三、律师实操:新规下的六大攻防要诀

1. 15日生死线:掐表计算的战斗

收到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当日立即启动起诉程序。立案材料需在15日内提交,邮寄须保留邮戳凭证。

2. 商品房消费者案件证据体系

居住需求证明:学籍证明、医疗记录、旧房安全隐患鉴定。


价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需与合同金额匹配,现金支付需附卖方确认函。


合同解除通知:烂尾楼业主申请退款时,需提供正式解除合同公函及邮寄证明。

3. 以房抵债案件证明标准

原始债权真实性:借款合同、结算单、付款记录。


抵债合意:书面抵债协议及磋商记录。


价值相当性: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抵债时点价值报告。


占有事实:物业费单据、水电表开户证明、实际装修合同。

4. 预售资金追索专项路径

立即解除买卖合同并书面通知开发商。


收集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的银行流水。


依据新规第12条提起异议之诉,申请账户资金定向返还。

5. 程序权利的双轨运用

提起异议之诉时同步递交财产保全申请,防对方转移资产对继续执行裁定即时复议,并要求暂缓处置标的物。

6. 虚假诉讼风险防火墙

接案时制作《事实陈述承诺书》由客户签署。


对现金支付、亲属交易等高风险情节制作尽职调查笔录。

四、律师建议

1、接案即冲刺: 收到异议裁定,第一时间评估诉权(是否在15日内?)、实体权利基础(证据是否扎实?能否穿透权利外观?)。不行?果断告知风险,莫做无用功。


2、证据为王,构建闭环: 围绕“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核心,穷尽一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证据链必须能讲出一个逻辑严密、无懈可击的“真实权利故事”。特别注意时间节点(查封前/抵押登记前)、占有事实、支付凭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3、直击要害,反对冗长: 起诉状、代理词要像手术刀一样精准。开篇即亮明核心权利主张和依据,用最精炼的语言陈述事实、引用法条、分析证据。法官的时间宝贵,冗长的废话只会稀释你的观点。


4、预判对抗,模拟攻防: 站在申请执行人和法官的角度,预判对方可能攻击的点(如:支付能力?占有真实性?未过户原因?关联关系?),在起诉和举证阶段就做好防御和反击准备。庭审就是战场,准备充分才能掌控节奏。


5、警示风险,守住底线: 明确告知客户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对证据存疑、客户陈述闪烁其词的案件,宁可不接,绝不火中取栗。律师的声誉和专业操守是无价之宝。

结语

执行异议之诉如同在权利外观的铁幕上凿开一扇窗,新规如同在权利外观主义铁幕上撕开一道口子,将纸面权利与实际权利的天平向现实倾斜了一步。它赋予“以房抵债”合法地位,为烂尾楼业主铺设生路,也将学区房家长拉出执行漩涡。规则的生命在实施,而魔鬼总在细节中。当“居住需求”的弹性撞上“抵债价值相当”的裁量,新的司法博弈才刚刚开始。


对律师而言,这既是更锋利的矛——用新规第12条刺穿监管账户冻结;也是更坚固的盾——凭第15条守护抵债房产。战场已变,武器当随之革新。


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财产权益的生死保卫战,也是对律师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的终极考场。新规之下,战场规则更加清晰,也更加严酷。唯有深刻理解“穿透审查”精髓,精准把握“排除执行”要件,以雷霆手段捍卫程序权利,以工匠精神雕琢实体证据,方能在强对抗的司法执行程序中,为当事人撕开一道生机,赢得一线胜机。

本文作者

 张秋松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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