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建筑工程领域中的买卖合同,常见将工程竣工、工程结构封顶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遇冷,一些项目遭遇长期停工,供货商的货款也随之无法收回。由此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供货商资金链断裂,严重的甚至遭遇业务收缩甚至是经营危机;部分供货商,不仅无法要回货款,还深陷债务纠纷,最终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也大有人在。
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一般是“有约定,从约定”,若合同约定了货款支付以工程竣工、工程结构封顶为前提,则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但遇工程长期停工情形,买方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将导致合同陷入无法履行的僵局。对于该情形,司法实践中,是否有类似的案例?法院如何裁判?就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案例检索。
二、案例检索
笔者在北大法宝中,以关键词“案由:合同、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工程长期停工”、“付款条件”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包含案例17篇,17篇中与争议问题相关性强的有案例15则。
在本次检索的案例中,供货方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即使部分/全部货款未达合同约定支付条件,但究其原因是因受长期停工影响,非因供货方的原因造成,建设方(购方)应当支付货款。对此情形,在本次检索的案例中,法院均判决支持供货方的货款支付主张。
其中有:一审判决8篇,二审判决7篇;买卖合同对长期停工情形有约定的1篇,未约定的14篇;约定的付款条件主要包括:①以施工进度(竣工验收、主体验收、结构封顶等)为付款前提,②以业主支付为付款前提,③以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为前提,④以达到供货量为前提。汇总列示如下:
案号 | 审理 | 相关付款条件约定 | 裁判要点 |
(2016)冀0427民初3号 | 一审 | 余25%料款至主体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 | 本院认为,(一)关于剩余价款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因建设方……未支付工程款,致使该工程何时恢复开工无法确定期限,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即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的期限更是不能确定。因该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客观上造成被告将其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风险转嫁给与被告有买卖合同关系的原告的事实。这意味着,如果该工程长期停工,原告的权利就会长期受到侵犯。从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本意看,该合同系买卖合同,由原告供货后被告给付货款。原、被告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内容,系在建筑工程正常施工、正常竣工的情况下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本案建设工程因建设方不能支付工程款而造成长期停工且不能确定何时开工的实际情况,如按被告辩称的付款期限未到来理解,过于机械,且违背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因此被告的付款期限未到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
(2016)川07民终758号 | 二审 | 从供货之日起到供完3000吨钢材之日止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 | 本案《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供方需为该项目垫3000吨钢材货款”,根据公平原则,该约定有效的前提应解释为“凯跃华庭项目”能够正常修建并使用3000吨以上的钢材。但根据审理所查明的情况,涉案工程项目已经长期停工且至今不具备复工条件。故新立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已经产生的钢材款以及资金利息,何远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2017)豫01民终18272号 | 二审 | 2016年春节前视情况付款,主体封顶后十五天支付90%余款 | 本院认为:上诉人汇鼎悦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主体未封顶,付款条件未成就。闽森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本应于2016年6月完工,但自2016年1月停工至今且无法确定何时能施工,双方就支付价款的时间约定不明。本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款系附期限的付款条款,该条款系基于工程正常施工情形下的约定,鉴于涉案工程长期停工,且供货完毕,双方业已结算,汇鼎悦公司长期拖欠闽森公司货款有违公平,汇鼎悦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 |
(2017)浙06民终2229号 | 二审 | 开具发票及工程竣工系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 | 关于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余款“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全部结清”。在出卖人按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支付货款是买受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是根据条件是否成就而决定其付款义务是否生效,因此,该约定并非附条件的约定,而是对付款期限的约定。现因上诉人与发包方出现纠纷,工程停工,工程竣工验收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属于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故被上诉人有权随时主张债权,其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合法有据。 |
(2018)苏03民终8346号 | 二审 | 全部主体封顶后6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 | 关于中联公司要求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应否支持问题。涉案买卖合同约定“全部主体封顶后6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内无息结清",但涉案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何时主体封顶无法预期,上述约定客观可履行性不强,如再按照上述约定确定付款进度,对出卖人显失公平。 |
(2018)苏0482民初4925号 | 一审 |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货款的75%,剩余价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支付完毕 | 虽然购销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货款的75%,剩余价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支付完毕,但被告与发包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而被告在其欠付原告货款的情况下将其可获得的工程款进行转让,且所承接工程已停工,原告也已停止供货。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现场停工满两个月或任何一期付款逾期两个月,视为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应全额付清货款,因此,被告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再履行义务,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
(2019)鄂01民终4016号 | 二审 | 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95%货款,剩余5%的货款,1年后的10日内付清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冷暖设备公司已向……消防工程公司履行《购销合同》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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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4910号 | 一审 | 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所供货款,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上月所供货款的70%,全部余款于供货结束之日起90日内付清 | 合同中并未约定供货总量或供应终止时间,在因工程长期停工而停止混凝土采购,且被告已提起解除施工合同诉讼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被告方不会再依据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故原告主张供应结束于最后批次供应次日2019年1月1日的事实成立,至2019年4月1日三个月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支付全部货款的条件成就,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尾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
(2019)豫0402民初2483号 | 一审 | 设备安装完成性能考核合格,工程由业主书面验收后支付设备总价款的30%作为安装调试款 | ……中煤科工平顶山分公司答辩称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自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至今已经将近8年,中煤科工平顶山分公司购买的设备仍然没有安装调试,且具体何时能安装调试也不能确定,中煤科工平顶山分公司以此为理由拒不支付下欠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精神…… |
(2020)川01民终2729号 | 二审 | 材料结算款在甲方收到业主付款后,按实际验收合格的供应数量……的70%进行付款……如因本工程业主计价滞后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时,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在业主给甲方的计量进度款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愿意与甲方共担责任,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周转时停止供货,并放弃向甲方索要利息和违约责任 | ……该付款条件的约定虽然对一安公司的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并未排除一安公司主张货款的权利,……在一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该条款不应被撤销。……双方合同约定云益祥公司按照业主单位付款进度向一安公司支付货款,该付款条件的前提是工程在持续施工,业主单位在持续向云益祥公司付款。现在工程自2018年7月已经停工,工程长期停工导致上述付款条件难以成就,虽然不是云益祥公司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但如果支持云益祥公司有关付款条件的抗辩,出卖人的权利将被排除,这有违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
(2020)京0108民初43354号 | 一审 | 买受方按建设单位付款比例实际供货结算价款 | 北京城建集团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款提出抗辩即“买受方按建设单位付款比例实际供货结算价款”,现其在未收到业主单位足额工程款的前提下有权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因中路通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系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合作或其他合同关系,北京城建集团将是否收到其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方的工程款为付款条件对中路通公司显失公平,且北京城建集团亦未及时将收款情况告知中路通公司,且双方已停止供货已近四年,应视为付款条款已成就,对北京城建集团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
(2021)沪0113民初24352号 | 一审 | 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 | 根据《电梯销售合同》约定,……电梯出货后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安装、调试及国家部门验收工作的,在被告停工180天后仍无法复工的,被告未付的款项视为已达收款条件。 |
(2022)津0110民初8691号 | 一审 | 主体验收后三个月内付至实际送货金额的75%,余款在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月内付清余款(无利息) | 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关于付款与供货项目工程进度的关系,从买卖合同的特点出发,支付货款与供货行为互为对待给付义务,均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在金尊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的前提下,长枫公司应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案涉采购合同4.1条款中的付款进度和条件设定了工程进度作为付款的条件,使已完成主合同义务的金尊公司能否获得货款处于条件能否成就的不确定状态,案涉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如果以工程进度作为长枫公司向金尊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明显违反双务合同等价有偿的法律本性,并且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金尊公司最后一次供货为2020年7月30日,距今已经超过两年,而长枫公司未支付过任何货款,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认定不应完全以工程进度作为支付货款的条件。 |
(2024)皖1802民初784号 | 一审 | 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安装费总价的40%,……;在通过……检验中心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不超过发货日起60个工作日),被告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15%与安装费总价的15% | 本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采购、安装义务,后因被告工程长期停工……导致尚有较小部分的合同义务未能履行,此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尚欠合同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2025)京02民终1026号 | 二审 | ……主体封顶支付至已结算款的80%,双方确认供货结束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至已结算款的95%,剩余5%于六个月内付清(无利息) | 二审中,某建材公司称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底停工,至今未开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长时间无法成就,应视为约定不明,某建筑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均明确某建筑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某建材公司亦享有收取货款的合理期待。当出现案涉工程长期停工等特殊情况时,若仍以工程封顶等作为付款条件成就与否的判断标准,将使某建材公司收取货款的问题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将工程停工导致长时间无法回款的风险加诸于某建材公司这类中小型民营企业,不利于保护中小型民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亦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本案应在查明案涉工程施工状态的基础上,就某建筑公司的付款责任作出认定。 |
需说明的是,本次案例检索存在检索工具单一、检索关键词不充分等情况,检索结果存在有限性,无法涵盖所有与讨论问题相关的案例,且个案的具体情形亦存在差异,故不排除存在相反裁判观点的情形,如(2018)苏03民终8346号案件的一审程序中,就认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从而仅支持付至总货款的70%,后二审改判支付全部货款。
三、法院突破合同约定进行裁判的考量及启示
法官在个案中发挥能动性,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但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具有一定限制。前述检索案例中,绝大多数法院在合同对付款前提有约定的情况下,突破合同文本内容而判决支持了供货方的货款支付请求,类案裁判结果本身就对同类型争议具有借鉴意义,但进一步探究:法院为什么突破合同约定进行裁判?在司法论证过程中如何进行考量?无论是对卖方还是买方均有参考价值。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进行自由裁量是“带着枷锁”的,笔者认为,就本次所探讨的同类型案件中,法官之所以能够发挥能动作用,支持供货方的货款支付主张,主要理由有二:
一是出现“长期停工”情况,争议合同文本虽对付款条件有约定,但对于“长期停工”情形下如何进行支付,未进行约定,而该情形又对货款的支付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故此,合同的约定不完善,就给了法官进行调整的空间。
二是,本次讨论的争议情形,供货商非因自身原因长期无法收回货款,即使合同有约定,但也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正如彼得·博恩里科在《法的门前》中所述“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随后得出结论的;与此相反,判断始于一个粗略形成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结论开始,然后努力找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而这个“粗略形成的结论”可能仅仅是人的一个闪念或预感,而这些思维的形成,也或许来自日常经验。一个民事纠纷,若经过认定的事实,给人以“显失公平”的直观感受,则法官很有可能在司法论证前,就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这也是法官进行调整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法官在司法论证过程中,是如何进行考量的呢?
司法论证需要阐明法理、事理、情理,法官在释法说理中的考量因素具有合理性是判决结果正当性的前提。
前述案例虽认定结果基本一致,但论证的过程却有较大的差异,其中说理部分提到的裁判理由,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公平原则(7例),同时,其他考量因素还包括:合同本意、情势变更、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中小企业等。
就这些考量因素而言,虽然大都是一些法律实务中的“高频词汇”,但它们在个案中产生的化学反应,对交易各方及法律服务方,在合同管理的拟定、审查、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生命全周期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和提示作用。
故此,在类案裁判观察中,提取法官司法论证中的考量因素,作为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参考,有利于完善交易细节乃至优化交易结构,从而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促进企业的长远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
汪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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