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简议网络平台证据协查机制的法律完善
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只有将网络平台的证据提供义务进一步细化,并完善网络平台的证据协查司法机制,才能更好发挥平台持有的海量电子证据的重要作用,促进网络平台综合治理。

本文作者

 王学勇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国际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近年来,各类网络平台的蓬勃发展,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由于涉网犯罪案件、侵权案件与日俱增,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的法律规制对象,引发了社会公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网络平台通常会保存大量的交流信息、交易数据和用户信息,这些数据对于解决交易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将网络平台的证据提供义务进一步细化,并完善网络平台的证据协查司法机制,才能更好发挥平台持有的海量电子证据的重要作用,促进网络平台综合治理。

一、网络平台履行证据协查义务面临的难题

(一)证据协查的程序规范缺失

网络平台在履行证据协查义务时,面临具体的程序规范不完善的难题。例如,平台对协查要求如何提出异议、复议权如何行使、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限度如何掌控,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指引;在证据协查过程中,平台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尤其是在信息量巨大或涉及复杂数据处理时,但目前关于协查费用如何承担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平台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较大经济负担。

(二)证据协查过程存在信息泄露隐忧

与传统的单位证据提供义务相比,网络平台证据提供义务呈现出数量大、跨区域乃至跨国界的特点,网络平台互联、互通、互动的特点导致证据协查过程中存在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在证据协查过程中,平台需要提供大量涉及用户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这些信息如果未能得到妥善保护,可能会被非法获取或滥用,从而引发隐私泄露问题。

(三)违背证据协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亟待明确

网络平台如拒不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一方面会导致行政或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陷入被动,另一方面会导致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厘定陷入困境。作为海量数据持有者的网络平台,若是无法履行社会责任,按时提供必要的证据,将严重影响纠纷的公正处理,司法解释需对这种违背证据协查义务的行为进行否定性司法评价。

二、简议网络平台证据协查机制的完善

网络平台证据协查机制的法律完善,需以各方利益平衡为基础,通过细化规则填补制度缝隙,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平衡效率与安全。唯有在司法机关、平台企业与用户三方之间构建权责明晰、程序透明、救济充分的制度框架,才能实现网络治理现代化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双重目标。

(一)细化网络平台履行证据协查的程序规范

赋予网络平台在证据协查中提出异议的机会,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在网络平台的异议机制中设置复议机制,当网络平台不服法院的异议裁定时,可以寻求上级法院的复议程序的救济,确保该救济程序的实效性与公正性;允许平台在证据协查过程中请求相关主体支付合理费用,降低平台在履行义务时的负担;及时对用户披露其证据协查情况,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严格限制相关证据的用途范围,避免证据被滥用。

(二)强化证据协查义务制度的信息保护

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网络平台经营者及其参与协查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另一方面,在网络平台履行证据协查义务中,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提供的,平台应当依法及时通知用户,并不得超范围提供。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对该类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数据进行必要的保密措施,并通过不公开开庭、仅对特定人展示、责令申请保密承诺书等手段,降低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将证据开示的主体范围严格限于法院的技术及审判人员,以供法院与当事人查明相关事实。

(三)明确违背证据协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网络平台无正当理由而违背证据协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其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罚款,甚至对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负责人予以拘留等强制措施;因网络平台在技术上或管理上的疏忽导致相关电子数据遗失而客观上无法提供,或因网络平台自身商誉的考虑而故意拒绝提供相关电子证据导致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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